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是根据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双方协商按实际价值来考虑。同时,必须详细列明,在明细表中注明该项递延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从而才可确保承保质量,并为今后的理赔工作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如某企业租入某单位建筑物一幢,经营酒店业务,租期三年,为了使其具有吸引顾客的功能,酒店要进行内部装修及装饰,为此需要支出100万元,这个100万元就构成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从而在核算时就列入递延资产科目中,在三年期内予以摊销。上述递延资产就可以成为递延资产中的可保财产。在承保时,不可像固定资产承保那样,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资产期末余额为依据来确定保险金额,因为这个期末余额中不仅含有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金额,还包括其他各类需要在今后若干年内摊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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