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员在发生出险事件后到现场进行勘查的时候,对损余物资处理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以下的规定和原则。 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物尽其用”的原则。损余物资达不到报废标准的不应按报废处理,能加工或修复使用的应尽量利用,以减少国家财产损失。 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条款规定,对于受损财产的残余部分应根据可利用程度,合情合理地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不能利用的,在核实品名、数量、重量后,按废品折价由被保险人处理。折价额均从赔款中扣除。被保险入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削价处理。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可报经领导批准后作收回处理。 ③收回的损余物资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开列清单,列明损余物资的品名、数量、损失程度、残值数额等,由被保险人盖章,填制“损余物资回收单”一式三份,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交财会部门做表外科目入账,一份交保管人员核实、登记留存。收回的损余物资要妥善保管,及时处理,防止损失。 ④对收回的损余物资进行处理时,应填制“损余物资处理单”一式三份,分理同上。损余物资处理后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冲减赔款,不得挪作他用和转移。损余物资如因工作需要留作保险机构内部公用的,须事先报经上级公司批准,并合理作价,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登记账册,不得擅自无偿占用。不准将损余物资作为福利措施在保险机构内部出售或分配给个人。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