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实施的三种意外伤害强制保险: 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下简称旅客保险),是承保旅客在旅行途中由于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种保险。 在我国过去的人身保险中,只有旅客保险是唯一的意外保险。一九五一年二月三日前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的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其中,关于旅客的保险说明是: 为保障遭受意外伤害的旅客能够得到补偿,对搭乘火车,轮船,飞机的旅客实行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取保险费收入的一部分,有重点的协助改善交通上的公共安全设备。一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铁路、轮船,飞机三种旅客意外保险条例,一九五一年七月一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 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过去在实施全国铁路,轮船,飞机三种旅客保险的同时,原来计划对于公路旅客也同样实施强制保险。但是当时全国公路还没有统一管理的办法,因此,前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决定,对于公路旅客暂不全面实施强制保险,各大行政区或者省(市)可以根据当地需要自行决定开办。 由于各地区的情况不同,有些地区举办了公路旅客保险,是根据上述三种旅客保险条例拟定的,有些地区则是考虑当地的具体条件拟订的。因此,在各地区所实行的办法中,对于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责任范围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形成了各地不一致的现象。 一九五二年底公路旅客保险巳在全国各地区开办,但是由于邻区邻省间办法不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也造成了很多处理上的困难。因此,保险公司在一九五三年四月参照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例拟订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并送财政部转呈前政务院批准实施。经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后,认为可将铁路,轮船,飞机和公路四种旅客保险合并为一种,又经保险公司修订条例草案送呈财政部,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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