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契约的标准化: 保险契约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自愿订立的。因此,订约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要求确定契约所包含的内容,随着保险的日益发展,保险的面越来越广泛,如果没有一个统一内容格式,对保险人来说,不利于同业之间正常的业务竞争,对被保险人来说,也不好比较选择,这对保险的正常发展是有影响的,于是有了对保险契约内容和格式标准化的要求。在一七七九年英国海上保险就已经采取统一内容的标准保单,也就是今天国际所熟悉的“劳合社”标准格式保单。标准化是指保单的主要内容与格式的基本一致,例如承保危险、保额确定,责任起讫、费用负担、除外责任、出事处理,索赔追偿等的统一规定。 保险契约标准化的形式,主要是保险人在经营业务的长期过程中,逐步认识到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各项基本权利与义务,需要在保险契约中作统一规定,避免五花八门,盲目竞争,影响业务的长远健康发展。前面提到的“劳合社”标准格式保单就是这个典型。也有以同行业的方式,即通过保险同业公会,大家商订保单的格式,共同采用。此外,还有由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制定保单格式或者规定某些必须采用的保险条款。 (二)保险契约的形式: 保险契约的形式,包括在正式契约之前的预备文件,筒述如下: 1.投保单:要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2.暂保单:这是在正式保单还没有发出之前的临时契约,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有关保险人的责任以及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都要以正式保单的规定为准。 3.保险单:这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正式契约。保单应将保险契约的全部内容详细列明,包括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4.保险凭证:这也是保险契约的一种证明。 5.保险条款:正式的保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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