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保险公司Y之间签订了以A自己为被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A因患尿毒症而死亡。A的保险金受益人B,向Y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但是,Y保险公司在理赔的过程中发现,A在投保时,隐瞒了患有梅毒性脊椎。但是,最高法院却对此案做出了由于该案的审理违反了商法的法理,自相矛盾,发还重审的判决。结果,此案以Y保险公司胜诉告终。
不难看出,当投保人(人身保险中有时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带病投保后,被保险人却死于和不实告知的病情不同的病因时,而不实告知的隐情却被保险公司察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行处理?这在保险实务中很有现实意义。
试指出本案所包含的保险学基本原理,就一审二审为何不对进行分析,并作评析。案例三 意外死亡还是病死确认案案情介绍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留有结核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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