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传统,相应由此产生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是意外失业者本身状况,包括意外失业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期或保险期的长短、年龄及意外失业者的婚姻状况和家庭负担责任。一般给付水平与上述各因素呈正相关关系。
最后,国际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也会对给付水平产生影响。劳工组织起初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并经各国劳工组织代表的充分讨论,商定通过了作为各国制定意外失业津贴的准绳的如下三条 建议第一条,建议意外失业津贴的厘定,或以意外失业者在业期间的工资为依据,或以意外失业者的投保费为依据;第—二条,建议意外失业津贴不低于意外失业者原有工资的%;第三条,建 议意外失业津贴同时规定亡下限年,国际劳工组织在第届国际劳工大会上,又根据新的形势建的长短取决于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工作效率。
西欧、北欧一些国冢不规定等待期,符合条件的意外失业者从意外失业之日就可领取津贴,规定了等待期的国家一般为大一天,有的国家因基金困难而将等待期规定得很长,以此实际降低给付水准。如加纳意外失业保险的等待期为天,厄瓜多尔意外失业保险的等待期长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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