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失业者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已工作期限、已投保期限和应缴纳的保费数额等。在意外失业补助制度中,对意外失业者一般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期限;而在意外失业保险制度中,则会对意外失业者参加保险的时间,或特定时期内缴纳的保险费作出限定。
这样,一方面使意外失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另一方面,因为各国规定的就业期、筹资期一般是在意外失业前的一年或几年内达到规定期限,它又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意外失业者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欲望,如德国意外失业者在意外失业前实付保险费总额至少等于当年按最低工资水平计算的参加意外失业保险每周应付费用的倍有的国家根据地区意外失业率的变化,灵活变动就业期规定,如加拿大规定,意外失业率在以下时,就业期要求是周;而当意外失业率达到时,就业期要求则降至周。
意外失业者需同时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才有资格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但意外失业者也可能完全具备领取意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却由于以下一些原因,暂时的或长期被取消享受资格,这些原因均源于意外失业者个人,责任应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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