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赴外地就医应由何部门批准费用如何报销? 企业职工与囤家机关、小业单位和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赴外地就医的批准权限及费用开支办达右个门的规定。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经单位领导批准赴外地治疗时,职工本人及护送人员的路费,职工本人入院前观察期间的膳食费、宿费按因工出差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主管医疗机构确定并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到外地治疗,转外地治疗时,本人及护送的家届,其路费自理,生活有困难、无力负担的,可在福利基金内酌情补助。特殊病人必须派人护送的,其护送-亡作人员,可以报销旅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的批准权限及经费开支办法与企业职工基本相同。因病赴外地就医的批准权限,根据1964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病必须转外地治疗时,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转地治疗的,应由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凡转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治疗的,须经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凡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往返车船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可参照旅差费的规定,在原单位旅差费项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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