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也应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从元月起,谢某便在个体户李某开办的石灰加工厂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在工作中吸入大量粉尘,她患上了矽肺病。半年来,谢某花了不少钱医治,并不见效。今年5月,她想经过工伤认定后报销医药费等,却被告知,因李某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不能享受该待遇。 法官说法 首先,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也应为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次,谢某的情形当属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包括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其中职业病已被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谢某所患矽肺病属于职业病。 再次,李某应当承担未为谢某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应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也指出: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故李某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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