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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仅是为了自己,更多得是为了身边的人考虑,人寿险更是如此。那么,关于这一险种,又有哪些容易被忽略的消费要点呢?今天小编便为你详细解析!
NO1:先要了解人寿险大概有哪些种类
投保人寿险之前,消费者最好先大体了解一下都有哪些分类。一般来说,人寿险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以及团体人寿保险这几个大类。
普通型人寿保险主要是保障型;新型人寿保险则具有很多投资的功能,比如分红型、投资连结保险型以及万能型;年金保险则是主要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的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则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及其生活依赖者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
消费者在了解人寿险的大致分类后,要对它们各自的优劣势进行分析,选择适合自己的那类进行投保。
NO2:人寿险中的常用条款
由于人寿险多为长期合同,因此会涉及到一些常用条款。比如:不可争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中止和复效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自杀条款、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等。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看自己的保单里是否涵盖这些条款,另外也要仔细阅读这些条款,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利用自己的权利!
以不可争抗辩条款为例:
这一条款是指自人寿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2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提醒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人寿保险中,对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任何隐瞒或欺骗。如果在投保时,投保人故意隐匿或因为过失遗漏而作不实申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于风险的评估,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由于涉及此条款的合同为长期合同,如果不加以限制,保险人有可能滥用这一权利,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经过较长一段时间后,要查明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非常困难,往往容易引起纠纷,因此,法律规定一个期间,要求保险人在此期间内进行审查,并有权解除合同。一旦超过该期限,保险人不得再主张合同解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权利,从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NO3: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涉及被保险人的人身权利、经济利益,甚至有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所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订立。
提醒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直接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或除此之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投保人身保险。除与投保人有上述关系之外的其他人,只要本人同意,投保人就可以为其投保。
对于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法》则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除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这唯一的例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是何种关系,都要求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是因为含死亡责任的保险合同直接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不知情,别人有可能以其生命为代价去获益,易于产生道德风险,这将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寿险是一项充满爱心的事业,但是如果投保过程中发生欺诈行为,极有可能给被保险人带来无妄之灾,对此需要投保人、部门的共同努力,避免非正常投保行为的发生。
NO4:投保人寿保险后注意什么?
很多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后,都觉得万事OK了,以后按期缴纳保费,获得保障就行了。殊不知,还有一些情况是需要注意的:
1、注意检查您手中的保险合同文本是否完整。
2、告知家人。以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万一发生意外,无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3、《保险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当您暂无力交纳续期保费时,不要忽视以下两种补救方法:一是宽限期结束后的两年内,补足欠交的保费及利息,合同可复效。二是60天的宽限期内交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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