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工伤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具有的赔偿包括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费以及工伤等级待遇。那么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表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基数标准 | 支付标准 | 支付渠道 | |||||
工伤医疗待遇 | 挂号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
医疗费 | |||||||||
药费 | |||||||||
康复性治疗费用 | |||||||||
住院伙食补助 | 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70% | 用人单位 | ||||||
交通、食宿费 | 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 | 按照标准报销 | |||||||
辅助器具费用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变 | 用人单 位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 一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伤残津贴 | 90% | ||||||||
二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5个月 | ||||||
伤残津贴 | 85% | ||||||||
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3个月 | ||||||
伤残津贴 | 80% | ||||||||
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21个月 | ||||||
伤残津贴 | 75% | ||||||||
五、六级伤残待遇 | 五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 | 70%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6+56)个月 |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 | 60%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4+46)个月 | |||||||
七至十级伤残待遇 | 七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13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2+36)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八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11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10+26)个月 | 用人单位 | ||||||
九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9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8+16)个月 | 用人单位 | ||||||
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6)个月 | 用人单位 |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本人工资 | 每月40% | ||||||
其他亲属 | 每人每月3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后,对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待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的工伤待遇都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职工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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