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某食品公司的搬运工刘某在随司机到东莞送货期间,在司机下车后,发现车没停好,遂在无证的情况下开动车辆移动车位,孰料车辆失控撞入旁边商铺,致商铺店员两伤一死。
事后,被害方许某的家属向肇事车辆驾驶者刘某及其公司、登记车主、保险公司索赔。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搬运工刘某擅自开车的行为虽超越其职权范围,但仍属职务行为,其所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一审判定对受害人许家的事故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法计算为35万多元,该金额已超过11万元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在由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给许家后,超过部分即24万元由食品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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