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不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3.33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判决支持胡岱的诉求。
2012年11月16日,胡岱为自己名下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该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与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又规定了若“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则不予赔偿。
2013年10月8日,胡岱驾驶该车辆驶入水洼地发动机熄火,导致车辆损坏,为此支付车辆修理费3.33万元,其中2.93万元为车辆发动机修理费。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则认为车辆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属免责,引起胡岱的不满起诉到法院。
胡岱诉称,当日因暴雨致使路面积水,他驾驶的机动车跟随车流驶入水洼地致发动机熄火车流损坏。胡岱除了向法院提供保单、维修合同及发票外,还提供了当地闵行区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实了2013年10月7日夜至8日白天,当地普降暴雨到大暴雨的证明材料。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对胡岱陈述的上述事发经过则无法证明,而车辆发动机进水造成损失按约规定不予理赔。但法院对此不予认可,遂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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