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交强险的社会救济性质 交强险与三者险区别分析 。交强险与三者险的区别基于交强险的社会救济性质,交强险与三者险还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在于交强险与三者险的目的不同强制保险解决的是社会问题,其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且切实的救济,被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是受害人受偿后的衍生物。
而三者险的目的仅仅在于维持被保险人财产的平衡。交强险与三者险的法律关系不同三者险包含两重法律关系一是交通事故侵权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人与受害人(即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之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交强险则包含三重法律关系,除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外,还存在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交强险与三者险的缔约方式不同三者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可自由选择投保或不投保,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赔偿的范围、保额与保险费率双方自行协商。
而交强险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保险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承保,赔偿范围、保额、基础费率由国家规定,缔约双方不得自行决定。交强险与三者险的理赔程序不同三者险中一般只有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且须是在己向受害赔偿的前提下才可提出索赔,受害人不享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当然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而交强险中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我国规定保险人可在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受害人给付赔偿金,而非规定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赔偿金,理论上保险人有权拒绝向受害人直接给付赔偿金,但是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都会将保险人列为案件当事人,法院也会判决保险人直接向受害人赔付,并且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可对受害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抗辩,更有利于保险公司。交强险与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不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不论侵权人对交通事故是否具有责任,事故责任人均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先在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该部分可直接由保险人赔付受害人),超出限额部分再由事故责任人与受害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施条例》中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中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因此会出现尽管损失总额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总额内,但有的损失超出分项限额,而有的损失不足分项限额,结果受害人损失不能完全从交强险中得到弥补。而三者险中的总项责任限额则完全不同。
该项制度下,受害人各种单项损失的获赔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只要全部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责任限额均可获赔,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机动车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三者险中保险公司一般会设定免赔率,投保人需购买不计免赔服务才可不扣除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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