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87年3月,A县客运公司与该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代办保险的协议。协议规定,保险公司委托A县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g6计收, 包括于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在售票时收取的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在车票上印有“内含保险费2%”的字样。客运公司应于每月5日以前通过银行按上月售票收入的2g6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当这个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以后,最后是按实收保险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 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旅客在乘车途中因遭受意外伤害需要治疗时,保险公司在3,000元保险金额的限度内给付医疗费,造成残废的,按其残废程度另在3,000元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残废保险金,造成死亡的,给付3,000元死亡保险金。 A-Il客运公司是一个经营不善的企业,长期亏损。为了维持营业,客运公司挪用保险费,自1987年6月至8月,连续3个月未向保险公司转交保险费。 1987年8月25日,A县客运公司的一辆大型客车在山间公路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崖下。车内45名旅客,死亡12名,重伤18名,轻伤15名。 事故发生后,受伤旅客及死亡旅客的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医疗费。 处理结果: A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承担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鉴于保险公司已连续3个月未收到保险费,当然也就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客运公司扣留了保险费,就应该由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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