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上班遇车祸,却因当天是周日,单位拒绝为其作出工伤认定。近日,溧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案件,查明单位当天并未放假后,认定了这起发生在周末的 工伤 案件。
2013年4月7日,在溧水某公司上班的徐娟骑着电动车去单位,不想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当时,她的家人还给公司领导打了电话,领导也去医院看望了徐娟。由于刚上班不久,事发时徐娟并未跟单位签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她购买相应保险,徐娟只能自掏腰包付医疗费。
康复后,徐娟认为自己是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公司应该按工伤给她补偿,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公司却不这么想,他们表示,当天是个周日,而且公司并无记录徐娟那天该去上班,不能算作工伤。徐娟为此提起劳动仲裁,人社部门认可了徐娟的工伤认定,单位又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撤销这份认定。
溧水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查明,当天虽然是周日,但是当年的清明节,正好是4月4日至6日,4月7日调休正常上班,同时单位还发出一份通知, 4月7日不上班的人,要扣当月的全勤奖。因此,当天虽然是周日,却是该单位的正常工作日。
另外,法院还查明,事发时间符合她上班的时间,而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是上班必经之路。最终法院认定,徐娟发生的这起事故,确实是工伤,人社局认定合理。为此,公司要承担徐娟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主审法官介绍,工伤认定一般有三个要件,即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在本案中,徐娟虽然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根据201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也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等路上遇交通事故,同样也可被认定为工伤。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