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齐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额为6万元,期限一年。同年9月,他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家及附加盗窃险,保额同为6万元,期限一年。在齐先生并未就自己重复投保之举分别告之的情况下,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齐先生出具了保险单。2012年11月,齐先生家中被盗,向警方报案的同时,他也通知了两家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认定,被盗物品价值6万元。因公安机关未能破案,齐先生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各赔偿6万元的要求,却均被以其重复投保,造成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齐先生诉至法院,经调查审理,法院认为齐先生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均为有效的家财险合同,其家中被盗后,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过,鉴于齐先生存在重复保险的事实,根据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当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法院最终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齐先生3万元。
以上就是一起因重复投保家财险而产生的理赔纠纷案件,其焦点即在于重复保险的家财险合同是否有效。第五十六条规定: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显然齐先生的投保属于重复保险行为。虽然签订的两份财产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但却不能依照两份保险合同而获得双倍赔偿。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为12万元,其承担责任的比例对等,对于齐先生受到的6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分担,即各承担3万元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家财险以赔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目的,被保险人仅有权按其实际损失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以上的赔偿。这一点,必须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注意。不同物品赔偿方式有差异关键词:第一危险赔偿 限额赔偿传统的家庭财产保险由于不承保金银、手饰、字画等等无法明确鉴定价值的物品,因此对室内保险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的赔偿处理,是采用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获得赔偿。比如,你投保家电,保额5000元,出险后,经过鉴定你损失2000元,那你获得赔偿金2000元;若你损失了8000元,你获得的赔偿则仍然是最高保额5000元。
但随着承保范围的扩大,新型家庭的赔偿处理则比较复杂,视不同的保险财产而定。如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依然保留传统家财险的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房屋、房屋附属物及装修部分的赔偿是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比例赔偿方式;租房费用、现金珠宝首饰损失、第三者责任则采用限额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主要为了避免超额投保行为,设置不同的是,比例赔偿方式则主要是针对不足额投保问题采用的对策。
比如王某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价值50万元,但他为了节省保费,只投保了20万元。发生灾害后房屋及装修部分实际损失了10万元,那么按照比例赔偿方式,他只能获得10 =4万元的赔偿。限额赔偿方式则是在投保当时就约定一个赔偿限额。
比如投保人李某的住房发生漏水无法居住,不得不携带家人在外租房,他每天的实际租房费用是50元,这是他的实际损失,但最后的赔偿并不依据他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因为双方在投保当时已经约定每天的租房费用赔偿额为30元,因此不论王某是去租用20元/天的房子还是50元/天的房子,他实际只能获得30元/天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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