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电海口市民刘金辉为爱车购置了全额保险,然而当车祸发生后,损失共计33万多元,保险公司却一分钱都不理赔,刘金辉向所属基层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也不给予支持,判其败诉,刘金辉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仍旧领回一纸败诉状。 去年6月刘金辉为其爱车购置了全额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30万元等。几天后凌晨十二点三十分,刘金辉驾驶该车至海口市和平大道路段时,与另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交通设施被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刘金辉当即找来好友蔡贺做为驾驶人顶替,并由蔡贺向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保险公司报案,当天,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蔡贺作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作出,认定蔡贺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刘金辉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刘金辉以保险公司拒不理赔为由,向原审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却被判其败诉。 保险公司抗辩称刘金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找蔡贺冒名顶替其为驾驶员,致使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保险公司调查的对象均指向蔡贺,进而导致事故原因不明,且无法查出实际驾驶员刘金辉是否存在违法驾驶的情形,因此其不应当赔偿。 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刘金辉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其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如实向交警部门说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而是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并委托他人报案,以致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对实际驾驶人刘金辉的驾驶情况进行认定,而是对案外人蔡贺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故应认定该未能全面、客观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对该,法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海口中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保护好现场、并即时报警,如需离开现场应及时如实的告知交警部门,切莫偷梁换柱,否则仍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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