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通崇川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5月,吉某妻子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人身死亡保险,吉某为保险金受益人。一年后,陈某因病去世,吉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投保时故意隐瞒了其患有癌症的事实,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即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相对应,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分别赋予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为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陈某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患有癌症的事实,严重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虽曾对陈某进行体检,但体检是保险公司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手段之一,并不能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否则无异于鼓励保险欺诈,助长投保人的不诚信,增加保险公司风险。保险公司已依法行使解除权,吉某主张保险金的请求没有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吉某的诉讼请求。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