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委托客运公司代办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承保手续,以持票乘车的旅客为被保险人,保险费按票价的2%计收,含在票价之内,由客运公司售票时收取,车票即为保险凭证。客运公司应于每月5日以前,按上月售票收入2%向保险公司结转保险费,保险公司按所收保险费的5%向客运公司支付代办手续费。某月20日,保险公司有关人员催促客运公司结转保险费,但客运公司负责人恳请延缓几日,保险公司没有提出终止保险代理合同的意见。不久,客运公司一辆客车载45名乘客在一山地行驶,与一迎面驶来的货车交会时,由于客车司机打方向盘过猛,致使客车冲出公路翻落山谷,造成9人死亡,22人重伤,14人轻伤。车上伤亡人员家属持车票(车票上印有"票价中含保险费2%"字样)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客运公司未按协议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
[分析]
在保险代理中,代理合同是确定双方代理关系的法律依据。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被代理人授权的事宜;被代理人有义务承担代与日俱增从事其授权的事务所负的责任。在没有法定事实或约定的法律事实发生的情况下,代理权是有效的。由于代理与被代理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作为第三人一般会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同一人,因此无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什么矛盾,只要代理合同未被解除,被代理人就要承担其代理人以其名义从事的事务所负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是保险代理合同关系。
虽然客运公司挪用保险费是错误的,但在保险公司向客运公司催交保险费时,客运公司已声明请求缓交,保险公司并未提出要终止委托合同,即默认了代理人的要求,因此,保险代理合同继续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合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和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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