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理财保险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代位追偿权:一是法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按照相关法律而获得;二是约定取得,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确认。由我国《理财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理财保险人自向被理财保险人赔偿理财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理财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可以认定,我国理财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方式是法定取得。
权利代位的权益范围
由于代位追偿权只是债权的转移, 因此理财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如我国 《理财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因第三者对理财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理财保险事故的,理财保险人自向被理财保险人赔偿理财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理财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理财保险人追偿的款项的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理财保险人;若追偿到的金额若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全归理财保险人。
需要注意的是,理财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理财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