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 诚实守信标准的违反与不良影响
1.告知的违反与不良影响
告知的违反有两个标准:第一,这类客观事实是关键客观事实;第二,未告知、误告、瞒报或诈骗的客观事实存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责任将危害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人可采用的对策有:消除保险合同;不辜负承担责任;若已遭受危害,除终止合同和不担负保险条款外,还可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付;出自于多种多样缘故再次保持合同效力或商议变动保险合同。
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第17条要求,投保人违反属实告知责任的不良影响关键有三种状况:(1)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实,不执行属实告知责任的,或是因过错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的,足够危害保险人决策是不是愿意保险投保或是提升保险费用的,保险人有权利消除保险合同;(2)投保人有意不执行属实告知责任的,保险人针对保险合同消除前产生的保险事故,不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义务,并不退回保险费用;(3)投保人因过错未执行属实告知责任,对保险事故的产生有比较严重危害的,保险人针对保险合同消除前产生的保险事故不担负赔付或是计付保障金的义务,但能够退回保险费用。
2.保证的违反与不良影响
因为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涉及到的全部保证內容均为关键客观事实,不必另作分辨,投保人务必严格执行,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代表着其未行使权力而毁约,合同书自即日起无效,并且保险人一般不必退回保险费用,除非是该毁坏个人行为产生在保险人保险投保风险性以前。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文,保险人有权利终止合同,并在之后商业保险标底产生损害时拒保。由于,保证的事宜均假设为关键事宜,保险人只需证实保证已被毁坏就可以。不论是有意還是不经意违反保证责任,对保险合同的危害是一样的,不经意的毁坏,不组成投保人抗辩的原因。即便违反保证的客观事实更有益于保险人,保险人仍能够违反保证为由使无效合同或终止合同。因此,毁坏确定保证,一般可退回保险费用;而毁坏服务承诺保证,若在合同生效前,务必退回保险费用,若在合同生效后,则不退回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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