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单的批改和出让
(一)理财保险单的批改
理财保险单在审签之后,在理财保险单有效期限内,其內容一般以未作变更为宜。在具体业务流程中,因为各种原因,被保险人在向理财保险人申请时阐述不正确或忽略,是难以避免的。在这里状况下,如不立即变更或改动,被理财保险人的权益就很有可能遭受危害,甚或造成 理财保险合同书无效。除此之外,理财保险货品在运送中途,也很有可能碰到一些理财的新转变,如托运人依据货物运输合同所授予的权利更改出航线路,变更到达站,临时性靠挂非预订海港或转船等,这种新转变也规定对原理财保险单內容立即进行变更或改动,便于理财保险标底得到与新情况相合适的理财保险确保。
理财保险单內容的变更或改动,通常会危害到理财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义务范畴以及担负的风险性。被保险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假如必须对理财保险单內容进行变更或改动,应以书面形式方法向理财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一般只需不超过理财保险条文要求容许的內容,理财保险人都是会接纳。假如牵涉到扩张保险投保义务或增力口理财保险额度,一般也是能够的,但务必在被理财保险人不了解有损害安全事故产生的状况下,在货品到达到达站以前申办,并要加缴一定的理财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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