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彼此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彼此被告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书得到造成的基本。在我国《合同法》第13条要求:“被告方订立合同书,采用要约、服务承诺方法。”资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书一样,彼此被告方订立合同书务必根据两个阶段:要约与服务承诺。
要约。要约是期待和别人订立合同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理应合乎二项要求:內容实际明确;说明承受约人服务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管束。在资产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递交填好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意思表示。针对投保单,理应留意2个难题:第一,投保单是由保险人拟订并事前印刷好的恢复出厂设置公文。在投保单中注明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不可少的条文,该投保单不但是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也是审签保单的基本和前提条件。第二,保险人将空缺的投保单派发给投保人的个人行为,其法律法规特性是要约邀约,即邀约投保人向保险人传出要约。自然,保险人还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收到投保人递交的已填完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明确提出一些附带条件,这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是彻底接纳投保人订立合同书的意思表示,只是向投保人传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法规上被视作新的要约,在该情况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若投保人愿意接纳保险人明确提出的附带条件,则说明投保人接纳保险人的新要约,到此,投保人便变成受要约人。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