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是公平行为主体的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中间开设、变动、停止民事权利义务关联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书彼此当事人紧紧围绕着开设、变动与停止商业保险法律事实而达到的协议。它是合同书的一种方式,适用担保法的一般要求。在我国《保险法》第10条里将其界定为,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承诺商业保险支配权义务关联的协议。由该界定得知,保险合同包含三层含意:一是合同书特性,它归属于协议;二是当事人,包含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三是合同书內容,即商业保险支配权义务关联。
1.双务性。保险合同做为一种彼此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起效,便对彼此当事人具备法律法规约束。多方当事人均应担负自身的义务,而且务必依协议执行自身的义务。此外,一方当事人的义务,针对另一方来讲便是支配权。比如,被保险人有交货保险费用的义务,两者之间相对性应的是保险公司有扣除保险费用的支配权。
2.要式性。说白了要式就是指合同书的订立要依法律法规的特殊方式开展。订立合同书的方法各种各样,可是依据在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书面形式具体表现为保单、别的商业保险凭据及当事人商议愿意的别的书面形式协议。保险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能够使多方当事人确立认识自己的支配权和义务,而且做为处理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便于储存。
3.有偿性。受益人获得商业保险确保,务必付款相对的保险费用。
4.诚实守信性。保险合同是以较大 诚实守信标准为基本的,任何一方违背较大 诚实守信标准,则无效合同。
5.保障性住房。保险合同是对受益人在遭到保险事故时出示经济发展确保的合同书。
资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方式,因而,它具备保险合同的一般特点。另外,因为财险的特性,造成 资产保险合同是赔偿合同书,而并不是计付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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