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是根据投保人的权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出示中介机构,并依规扣除提成的人。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在我国《保险法》第126条要求:“保险经纪人是根据投保人的权益,为购买保险为:(1)商业保险代理人既能够是法定代表人,还可以是普通合伙人,可是务必具备代理人的资质,获得运营商业保险代理业务流程的许可证书,并历经申请注册备案。(2)要有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其受权方式一般选用书面形式受权即委托授权书的方式,有明确支配权、默许支配权、追认支配权。代理管理权限范畴因保险险种和代理人的特性而在代理合同书中有不一样的要求。(3)以保险人的为名申请办理保险营销,而不是以自身的为名。(4)向保险人扣除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是商业保险代理人因为代理保险营销而按商业保险订单量向保险人扣除的酬劳,代理服务费因代理业务流程的总数和品质而有一定的差别。(5)代理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权利和义务的不良影响立即由保险人担负。在我国《保险法》第128条要求,商业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受权委托申请办理保险营销的个人行为, 由保险人负责任。
在我国原来的《商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对商业保险代理人选用复合型分析法,先按商业保险代理行为主体的特性将商业保险代理人分成企业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随后将企业代理人按领域特性不一样分成技术专业代理人与兼业代理人,进而产生了技术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与本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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