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保险 我国的民营保险组织在8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出现,数量还很少。其具体形态有公司组织与非公司组织两种。 (一)公司组织 我国不容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务,而对法人经营保险业务也有较严格的限制,远不如创立工商企业那样容易。在创立资金的限定方面,我国《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人民币2亿元为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于成立的不容易及营利性要求,我国已成立的民营保险公司都是采取有限责任股份公司形式。根据所经营业务的不同,我国目前的民营保险公司又分为两类: 1.混合业务保险公司。这是指既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又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类保险公司目前只有两家,即中国保险公司与中国乎安保险公司,其总部分别在上海市和深圳市,其业务已从当初的沿海地区延伸到了内陆的大中城市: 2,单一业务保险公司。这是指只经营一种业务的保险公司。目前,我国还没有财产保险公司,而只有少数几家人寿保险公司,如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人寿保险公司均只能在特定的地区内经营业务,而不能在该地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非公司组织 我国民营保险中的非公司组织形式目前有两种:一是自我保险组织,如新疆建设兵团保险部;二是相互保险组织,如全国供销社系统的“安全互助基金”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保险组织目前不仅是凤毛鳞角,而且从严格意义上说,还是很不完全的保险组织。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还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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