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病保险政策变化
一是完善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自2016年度起,不再单独设置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
二是适当调整起付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大病保险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和周边城市情况,2016年度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万元。分段支付比例为:2万元至5万元之间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万元补偿70%。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变化
一、起付线有变化。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脱贫的参合人,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年只扣减一次。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起付线为0元。
二、补偿标准提高。对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未脱贫的对象,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扣减起付线后,报销比例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 偿。对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报销比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的补偿比例。
三、补偿范围更广。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纳入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包括: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重症肌无力等14种门诊大病。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病等三种慢病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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