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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保险合同中的自杀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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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开篇来看一起案情回顾:马某在几年前的11月份以被保人是妻子沈某,受益人为自己的重疾险,缴费时限是20年,前两年,马某都按时缴纳了保费,但是第三年马某因为有事耽误了缴纳保费,导致

开篇来看一起案情回顾:

马某在几年前的11月份以被保人是妻子沈某,受益人为自己的重疾险,缴费时限是20年,前两年,马某都按时缴纳了保费,但是第三年马某因为有事耽误了缴纳保费,导致合同失效。7月份,马某到该保险公司与工作人员协商,希望能够补缴第三年保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恢复生效,保险公司答应了马某的要求。次年9月份,被保人沈某因家庭问题自杀,马某在处理完后事后到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为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免责。于是马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这件案件的审理结果是什么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沈某在保险合同复效之日两年内自杀,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据此,法院驳回了马某的诉讼。

案情分析

本案涉诉焦点是保险合同的复效。谈到保险合同的复效必然要讲到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是保险合同效力的一种特有状态,为一般合同所不具备。

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当导致保险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其效力即行恢复,恢复后的合同是前合同的继续。由于寿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原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进行满足一定条件的合同复效,是对原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既然保险合同的效力曾经发生过变动,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相应地也可以发生变化,而变动合同内容的权利被赋予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若无特别约定,则保险合同复效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发生合同内容变化;但双方当事人若有明确约定,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自杀”的两年免责期的问题上,保险合同的复效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这里的保险合同复效的性质就不再被理解为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应等同于双方再次订立保险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属免责范围。即在“自杀”的两年免责期的问题上,保险合同的复效等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这里的保险合同复效的性质就不再被理解为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应以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因此,根据合同规定,在复效两年内自杀,属于免责事项,保险人不必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一般来讲,保险合同在申请复效时,保险人会对被保险人的可保性进行再次审查,如果通过,才会对合同进行复效处理。若原寿险合同中自杀条款所规定的期限已经终止,而该寿险合同在复效时,也经过了保险人的再次核保,则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而一般寿险合同中自杀条款所规定的期限都是自寿险合同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法律应该认可保险公司规定的自杀条款的期限自保险合同生效或者复效的时间起重新计算。保险公司这样做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不鼓励、不认可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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