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宿迁市民陆女士向媒体求助。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她为自己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当时业务员口头声称只要生病就能得到相应的理赔,但当陆女士真的生病去理赔时,保险公司搬出了规章制度,说暂时无法理赔。陆女士觉得自己被骗了。
号称“生病就赔”,实际上有很多附加条件。
陆女士告诉记者,2018年12月29日,她被介绍到太平洋人寿保险宿迁分公司做业务员。为了完成业绩,在一位老推销员的推荐下,她在入职第二天为自己购买了四份保险,其中一份是“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每年支付4000元,连续支付20年。
陆女士说:老业务员口头跟我说猫抓狗咬。只要发生什么病,当时就没有合同。合同半年后我要求向我申请。
合同太厚了,里面有很多专业内容,陆女士当时没有仔细看。陆女士在保险公司工作了大约一年,因为她没有完成业绩,所以她离开了。今年2月,陆女士去宿迁,南京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慢性肾衰竭氮质血症期”,需要长期服药,月费约3000元。
这时,陆女士想到了自己购买的重大疾病保险,并找到了保险公司索赔。但对方表示,慢性肾衰竭理赔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肾小球过滤率小于25%,肌酐大于442微摩尔每升,病情持续180天。目前陆女士一个条件不对,无法理赔。保险公司意味着不能报告,不能赔偿,不是轻症,不是重症,什么都不管用。当时买保险的时候,我想着反正会发生什么。我还有一份大病保险。结果这个大病保险觉得没用。陆女士无奈地说。
咨询医生后,陆女士了解到,如果符合保险公司的三个理赔条件,就已经到了慢性肾衰竭的尿毒症期。事实上,陆女士的疾病发现较早,也属于轻度氮质血症期。陆女士的主治医生米霞说:你现在肾衰竭了,但还没有达到那个阶段,这一步就要透析了。
陆女士说,除了病情持续180天外,她还能理解保险合同中慢性肾衰竭的解释。另外两个条件是英文字母和数字,她根本看不懂。
她还说,在购买保险时,销售人员没有告诉我们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只有在确诊为尿毒症后才能理赔。只要对这些重大疾病,业务员就可以告诉我,也没有告诉我下面的规定。
那么,销售人员是否告诉他们要达到相关值才能理赔呢?记者找到了太平洋人寿保险宿迁支公司,无法联系当时的销售人员。面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回答也含糊其辞。如果我是客户,你是营销人员,你来告诉我,然后你就拿这个东西。你看,如果你的肾脏出了问题,达到了这个值,你觉得我会怎么想?你觉得诅咒人吗?
保险业务经理:
客户不问我们就不说相关条款。
不仅公司负责人含糊其辞,当记者声称要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业务经理还表示,只要有医生的诊断,他们的保险可以保护186种疾病。
业务经理说:轻了就赔20%,重了就赔100%。肾病只要医生出具证明,就可以报告。
记者还提出,索赔是否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值?可能是怀疑,业务经理说,肾衰竭、糖尿病等疾病的索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客户在购买保险时没有仔细询问,他们通常不会告诉这些内容,一些销售人员对涉及医学知识的保险条款知之甚少。业务经理说:如果你不问,就不要说了。你要说多久?我会一个一个告诉你这个条款,我可以说一天。哪里可以保险?
对于与索赔有关的保险条款,客户不问,保险公司可以不说吗?行业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如果保险公司这样做,涉嫌非法销售。宿迁市银监局工作人员表示:说清楚确实是应该说清楚的,重要的条款都要告知啊。
律师: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
要承担理赔责任。
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波指出,对于这种高度专业化的重大疾病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时应详细说明理赔范围,尤其是不属于理赔范围的,应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索赔责任。虽然这种肾病在保险条款中约定,只有达到尿毒症标准才能理赔,但如果你的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该对你的保险公司做出不利的解释,也就是说要理赔。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由于条款的专业性和保险术语的晦涩难懂,一旦销售人员不能明确说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信息就会不对称,对投保人不公平,违反了保险法的诚信原则。在此,我们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首先要慎重选择保险公司,其次要合理选择保险产品,不要盲目听从推荐。所以,陆女士最终能否得到一定的理赔,我们还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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