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喝酒、汤头,不仅仅是于谦的业余时间;大多数人都有这种偏好,这是正常的日常生活。但是,买保险的时候,虽然不问烫头,但是要问是抽烟还是喝酒。
投保时,抽烟喝酒往往不被重视,甚至业务员也不问。由此产生的理赔纠纷往往是危险的。今天,我们将分享一起因吸烟问题被拒绝赔偿重疾保险的保险纠纷。
案件简要:
吸烟40年,买保险时没有通知,肺癌死亡被拒绝赔偿,诉讼索赔成功。
保险信息:
薛某于2017年12月8日投保主险为安鑫保两全保险和附加安鑫保重疾保险,其基本保险金额均为8万元。
保险事故事实:
2018年7月30日,薛因身体不适前往洮南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确诊为肺癌。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门诊检查确诊为肺门恶性肿瘤,薛某于2018年8月13日去世。
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以薛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解除保险合同。
当事人家属主张索赔:
一、投保时业务员询问后,投保人如实告知两三天一包,是业务员代替勾选的健康告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单中关于吸烟的相关询问提示薛某,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款无效。
3.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吸烟与肺癌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拒绝主张:
一、投保单上的人身投保书询问事项中明确列出了你目前是否吸烟是,请告知每日吸烟量和吸烟年限,投保人选择是,违反健康通知。
2.吸烟有害健康是最基本的医学知识。吸烟对人的呼吸系统和心肺系统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被保险人薛某在主诉病史中明确表示,自己的吸烟史长达40年,每天吸烟量高达2包香烟。
3.《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只要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吸烟与肺癌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1.保险合同是一份复杂而专业的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保险公司没有问薛吸烟多少年,知道薛吸烟还同意投保。保险公司本身就有过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的内容;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单中关于吸烟的相关询问提示薛某,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款无效。重大过失是指被保险人本应知道与风险评估相关的重大事项,但因个人疏忽未知。本案中,薛某小学文化,薛启保单告知的日吸烟量与医院病历记载的吸烟量不一致,应视为一般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3.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吸烟与肺癌之间存在必然的病理因果关系。
四、一审、二审均支持薛某家属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8万元。
本案焦点:
薛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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