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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公积金全由员工承担,判决补偿8万元,公司为无知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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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索引:用人单位即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公司自劳动者每月工资中全额扣除,由于该约定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约定无效。01基本事实赵伢是一名园林设计师,

索引:用人单位即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公积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公司自劳动者每月工资中全额扣除,由于该约定与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约定无效。

01基本事实

赵伢是一名园林设计师,2017年9月11日入职园林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自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入职1个月后,2017年10月10日,赵伢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住房公积金代缴申请表》,载明“因考虑个人住房需求,特申请由公司代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全额(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由本人承担。代理方式: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当月住房公积金全额款项。”

自此直至2020年4月,共31个月,公司每月自工资中扣除赵伢单位以及个人应负担的公积金,其中单位负担的公积金每月为1929元。

2020年1月,公司扣除赵伢绩效工资1260元;2020年2月至4月,公司每月均扣除赵伢绩效工资6300元。

看着到手的工资被公司扣发了近三分之一,赵伢很是不满。2020年2月-4月期间,赵伢多次找到公司要求补发克扣的绩效工资,公司没明确告知不补发,也没给一个具体补发的时间。

2020年5月11日上午,赵伢向公司领导刘伟提出“因公司克扣工资而离职,要求补齐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刘伟未同意,赵伢当天下午就去了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赵伢的仲裁请求有: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在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0,900元;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克扣工资79,959元;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补助2668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确认赵伢与公司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9,959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补助款2000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中,公司确认赵伢离职前12个月每月工资为18,000元。公司主张之所以扣除绩效工资,是因为受疫情的影响,员工没有工作,疫情好转了之后会补发,并不是以后就不发了。

公司还称,赵伢2020年5月11日是跟公司请假,并没有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5月11日下午赵伢向领导发消息请半天假。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提交了赵伢亲笔书写的住房公积金代缴申请表,但是公司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每月扣除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公积金1929元,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补齐。

公司主张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因疫情原因没有工作,所以扣除赵伢的绩效工资,但是经查2020年3月13日赵伢还通过微信向公司领导发送了员工任务表,且公司在庭审陈述中也认可应补足赵伢前述期间的绩效工资差额。

经过法庭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赵伢曾同意公司扣除绩效工资或者同意公司之后再予以补足绩效工资差额,因此公司请求无需支付赵伢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因此赵伢据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赵伢2017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赵伢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79,959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公司根据赵伢所提交的《住房公积金代缴申请表》自赵伢工资中扣除应由公司负担的公积金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绩效工资,公司未能证明在疫情发生后与赵伢就绩效工资的调整达成一致,且赵伢在2020年1月至4月仍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因此公司应补足扣发的绩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确实存在欠付赵伢工资的行为,因此赵伢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赵伢虽然2020年5月11日没有直接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该行为合法有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赵律侃法

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实践中有不少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不给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又或者让劳动者自己负担全部公积金,这些都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即便用人单位称是员工的自愿行为,也不能免责。

与住房公积金一样,社保的缴纳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要求或者与劳动者协商不予缴纳社保,将应缴社保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给劳动者的做法同样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无效的。

这两种行为,一旦劳动者发起劳动争议,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缴、补发扣发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都将面临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继而承担相应违法后果的风险!用人单位切勿有此侥幸心理!

(本文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本文部分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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