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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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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单位缴费基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 一、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
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规定,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就业和再就业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当年缴费基数按第一个月领取的工资收入计算。第二年按上年本人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凡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的停薪留职、外借、外聘等人员,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或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低于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出国、出境前一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本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转业、复员军人进入企业单位工作,从工作之月起缴费,按其到企业领取的第一个月的全月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对企业的学徒工、待岗职工和请长假等领取生活费的职工,缴费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甘肃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目前,全国各地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已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甘劳发【1998】30号)规定,对难以核定工资收入的租赁、承包单位职工、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雇工、帮工个人负担8%,业主负担12%,20%的缴费中11%进入个人账户,9%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同时也有利于这些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办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位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更多资讯尽在在线商城,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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