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花小钱保健的观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各种保险成为热销产品。然而,当事故发生时,理赔已经成为许多被保险人的新问题。
案件回顾。
2020年8月,贾明(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包括提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额1万元)等,保险期限为终身。同日,贾明缴纳保险费1.3万元,保险合同于2020年8月底生效。
贾明于2021年3月因身体不适住院,被诊断为甲状腺癌。贾明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提前支付重大疾病保险费10万元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拒绝支付,并通知贾明解除保险合同。
原来,保险公司在索赔时发现,贾明在投保前多次住院和诊断治疗,确诊为高血压、脂肪肝等疾病。贾明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过去的病史,导致保险公司做出错误的承保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索赔。
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条款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具体内容外,概括性条款。《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意味着风险评估相关信息的收集应当完全施加给被保险人,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收集和审查信息的义务,这并不是因为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的。
法官的说法。
本案中,贾明在投保前有多次住院病史,贾明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上述病史。但贾明之前住院治疗的高血压(低危)、脂肪肝(轻度)与贾明住院治疗的甲状腺恶性肿瘤病因完全不同。根据保险营销人员的陈述,作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他没有逐项询问贾明的询问事项。因此,保险公司以贾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保险公司提前向贾明支付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住院费医疗保险2000元,并继续履行与贾明签订的保险合同。
法官的信息。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是商业之道,是立人之本。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履行告知义务,避免索赔时得不偿失。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充分履行说明和提示义务,逐一说明保险范围、赔偿条件、赔偿流程和不利后果,让消费者放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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