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石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伤者在事故发生三年后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否因拒赔超过诉讼时效而拒赔?
案件简介。
2017年4月,郑某骑车载着严某和胡某驾车相撞,严某受伤。交通警察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和严某不负事故责任。住院47天后出院,2017年9月,严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曾多次复诊,最后一次复诊时间是2019年4月,医生嘱咐患者手术后3年内固定。2010年10月,严某向石首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被告人保险公司的抗辩人身损害赔偿应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提起诉讼时效已过,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时效时,必须对本案案件中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审查,从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具体适用期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有关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法庭认为,原告严某出院后多次复查,最后一次复查时间是2019年4月,医嘱建议术后3年内固定,隔半个月复查X光片一次,可见严某直到最后一次治疗仍需拆除。为了妥善解决这一争议,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参考原告严某术后治疗情况和有关医嘱,确认原告严某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最后一次到医院复查之日。
有关诉讼时效适用期间的问题。
*法院认定,本案发生于2017年4月,严某当时的治疗尚未结束,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至于是否有中断诉讼时效等情形。
*赵某庭后提交一份情况说明,陈述了事故发生后与严某和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这一事件的经过,该陈述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手写的说明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对保险公司在2017年9月承诺待严某治疗结束后予以赔偿。严某主张权利,保险公司承诺赔偿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已产生,其诉讼时效应自该日起中止,待严某治疗结束后重新计算。由于双方不能确定具体协商和承诺的时间,时间过长也不能再作考证,为妥善解决这一争议,石首法院推定为2017年9月的承诺。
综合来看,原告严某上次复审日期为2019年4月,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严某主张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对原告严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判决被告胡某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严某损失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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