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调整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减轻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下调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最高下调500元,本次政策调整预计每年将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群体减少900万元医疗负担。
《通知》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特殊疾病门诊费用、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起付标准按以下执行:市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其他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市外(常住地),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市外(非常住地),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900元。
《通知》还规定,起付标准按次计算,参保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记者 徐皓)
【来源:德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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