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基本案情】王某证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王某操作不当后跳车,致使车辆侧翻,其被该车辆碾压致死,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家属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详见(2020)晋08民终2174号)
【法院裁判】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时,王某选择跳车逃生,但因车辆侧翻碾压致死,其是否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作用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瞬间,驾驶人脱离本车的,因驾驶人本人就是被保险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损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如劳动安全、雇佣)请求赔偿。机动车驾驶人不可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并对其自己的损害要求自己保险的赔偿。因此,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时,不能纳入第三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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