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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2020)鲁0102民初9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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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102民初9330号原告:吴**,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2民初9330号

原告:吴**,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李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海,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董事长。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已缴纳保险费8826.06元;

2.请求依法判决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辩称,

一、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退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借款业务中原告购买了保证保险,该保险系原告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投保,由总公司核保后承保,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在总公司领导下被告只负责出单等落地工作,并非保险合同关系的相对人,总公司才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履行权利义务当事人;

二、涉案保险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是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负责统一运营、管理。

综上,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一、吴**诉称“答辩人拥有平安普惠APP的经营权,提供个人和小微企业网贷服务“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未曾经营平安普惠APP,也不为他人提供贷款。

二、答辩人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对于涉案的相关情况答辩人并不知情,原告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并要求答辩人对被告偿还已缴纳的保险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查明:2019年1月9日,吴**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金额为204387.95元,每月保费率为0.32%,每月保费金额为630.43元。该保险单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加盖保单专用章,但吴**对该保单不予认可。

吴**的银行账户自2019年2月10日起,每月被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划扣资金为630.43元,共计扣划14期,计8826.02元。

本院认为,案涉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故原告所诉证据不足,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第三人平安普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阎谢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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