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雨濛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为建设某工程,该公司为王某在内的100名员工在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单约定的险种为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情形为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或意外残疾),并明确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所附的相关条款中还约定了意外残疾保险金计算方式。后王某在做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受伤,构成八级伤残。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01280元(伙食补助费108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30000元、伤残金1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交通费1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原告所主张的除残疾保险金以外的其他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仅约定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以及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并未约定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保险责任,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除残疾保险金以外其他损失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工程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了残疾保险金计算方式为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结合王某伤残构成八级伤残,每人保险金额500000元,故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残疾保险金150000元(500000元×30%)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中,王某主张保险公司承担除残疾保险金以外其他损失保险责任,因人身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以法律规定和人身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认定保险责任并进行保险金给付的行为,故对于未约定的部分,法院未予支持。
(文章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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