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例,判决文书号(2019)苏04民终3434号
2018年3月,薛涛驾驶自己的特斯拉轿车时,不慎发生意外。之后,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于6月29日出具《机动车辆估损单》,定损金额为62100元。
2018年5月,特斯拉公司出具“结算单”,表明薛某的车辆:检查车辆电池内部数据异常,绝缘阻值低于安全值;高压电池右前部损坏,电池气密性损坏,建议更换高压电池,并出具“零件及工时报价”,载明车辆更换电池的费用总计164615元。
2019年4月,该中心出具发票,载明薛某的车辆维修费为164615元。
薛某为其特斯拉买了车险
保险名称:机动车损失险
保险金额:590470元
保险期限:2018年3月4日0时至2019年3月3日24时止
1、薛某未能提交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导致事故经过以及是否存在保险免赔事项等情况无法核实
薛某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估损清单可以证明薛某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的估损单仅能作为评估车损的依据,并非保险公司承诺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依据。
2、车辆损失达164515元,依据不足
首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前往现场查勘,经过勘验发现标的车电池仅外壳损坏,电池未达更换的程度,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估损单,估损金额为62100元。
其次,保险公司提出对该车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同意进行物价评估,但特斯拉门店不允许公估公司进入,导致评估失败,故前期评估并非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得到鉴定结论,而是由于修理单位这一利益关联方恶意阻挠。
最后,薛某提交的维修“结算单”载明检查车辆电池内部数据异常等,但未对电池内部数据作具体说明,相关的更换建议并没有客观数据予以支撑,过于主观、随意,且该“结算单”以及“零件及工时报价”均为车辆修理费的利益关联方单方面出具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车损应以薛某的估损单或司法评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1、关于事故证明问题
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对现场进行查勘,对车损情况予以核实,并未对事故的发生提出异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规定的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及资料,是为了让保险人清楚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理赔所必须的条件。
2、关于车损数额的问题
薛某的车辆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其维修地点符合相关规定,修理费已实际发生,薛某提交了维修明细单及普通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佐证了车辆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明修理费用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依据,故对该部分费用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至于案涉车辆电池受损程度是否达到需要更换的程度,在保险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车辆电池受损程度不需要更换的情况下,法院采纳案涉车辆总经销商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南京)有限公司对电池的检查结果,认定需要更换并无不当。
因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车辆维修费为164615元。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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