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源于真实诉讼案例,案例号:(2019)辽1202民初4324号
方某是一名人民教师,平时工作很辛劳,于是趁着假期和丈夫袁某,前往一家温泉酒店度假放松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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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没曾想到,第二天,方某泡完温泉后,躺在床上,呼吸急促,哭泣喊叫。袁某立即拨打了120,但是当120赶到时,方某已经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经公安机关认定,死亡原因为意外死亡。而当地卫生院医护人员在未到现场,也未对尸体查看,且未向袁某询问却伪造袁某签名的情况下,就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死因为心梗。
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情况说明》中认定“突然意外死亡”。
3天后,袁某将妻子的尸体进行了火化。
方某生前给自己买了一份保险。
险种:两全保险
受益人:女儿袁芳
保险金额:身故保额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额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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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后,袁芳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保险公司理赔员的引导下,签署了身故赔偿金申请书,事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收回。
经亲戚提醒,袁芳才意识到,母亲这种情况可能不是疾病身故,因为母亲单位每年都组织体检,既往没有任何疾病,因此母亲的身故不可能属于疾病身故,应该属于意外身故。
因此,袁某向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之前的身故理赔申请,要求按照意外伤害身故进行赔偿,请求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保险金。
不存在袁芳所说的欺诈现象。方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不在意外伤害的保障范围内,按照一般身故进行赔偿并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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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方某洗浴后,出现呼吸急促症状,导致身故,是突发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属于意外死亡情形。
保险合同中释义“ 意外伤害”为: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而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方某的死因虽然没有权威机构出具的结论,不能充分认定疾病导致,也不能排除,但绝非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故方某虽意外死亡,但不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情形。
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袁芳10万元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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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泡温泉虽舒服,但不是所有人都适合泡哦。尤其是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和高血压的人群,泡温泉可能会导致心脏和脑供血不足,会发生头晕、心悸甚至猝死等情况,所以这类人群泡温泉一定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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