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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交保费20年,患病后遭中国人寿拒赔!只因最后一年保费扣款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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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期,#河南女子交保费20年患病后却遭拒赔#的热点新闻备受关注,优赔哥先简单还原下事件经过:河南省张女士反映,她于1993年4月13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汤阴分公司为自己

近期,#河南女子交保费20年患病后却遭拒赔#的热点新闻备受关注,优赔哥先简单还原下事件经过:

河南省张女士反映,她于1993年4月13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河南汤阴分公司为自己和女儿各投了一份重疾险,保单交费期限20年,2018年就交够了20年的交费期限。

今年女儿不幸患了乳腺癌,出院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最后一年保费没有交成功,保险永久作废,不能进行理赔。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没有人联系过她们,之后多次联系保险公司均没有结果且态度强硬。

不过好在,在@河南都市爆料 的媒体介入下,后续问题得到了解决:在遭投诉后,工作人员表示公司高度重视,数次与客户进行联系、沟通,对客户反映的情况开展核查,积极为客户办理保单复效及理赔支付等相关手续,而张女士也对处理的结果非常满意。

(图片来源:pixabay)

对于这个案例,不管你是从其他文章还是从这里了解到的,相信看完都能清楚这其中的问题。今天,优赔哥对此不予置评,只是由此而感,通过分享一个类似的“扣款失败导致保单失效,出险被拒赔”的案例,以此给大家一些警示和启发。

1案例简介

2010年6月29日,陈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分红型)及××保险:被保险人为自己,保险期终身,交费方式为按年20次交清,保费每年共1860元,保险金额4万元。

合同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约定:

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2、宽限期,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末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陈某从2010年至2017年按约缴纳保险费,2018年陈某委托亲戚代缴保费,但却因为只缴纳1800元,少了60元,导致保险费扣费失败。之后保险公司向陈某手机发送了交费通知,但陈某称其手机已在2016年丢失,该手机号不再使用,所以没有接到交费通知。

2019年4月,陈某被诊断为宫颈癌,申请理赔却被以“未缴纳保费”为由拒赔。

(图片来源:pixabay)

2双方观点

(图片来源:pixabay)

保险公司:

1. 从2010年至2017年,陈某每年都交纳了保险费,其也有纸质保险合同,对于保费的缴费日期、金额、宽限期是明知的,而唯独2018年不按约交纳,主观上是故意不缴纳保险费。

陈某在不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也不联系保险公司更是对保险公司的通知视而不见,直到因病住院才想起保险合同,无视合同约定,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是自身过错导致的合同中止,不利后果应由自身承担。

2.条款第五条已明确约定不缴纳保险费的后果,且已经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陈某观点:

1. 申请理赔被拒时才知道2018年委托亲戚代缴保费时少交60元,导致保险公司扣费失败,因此没有少交保费的主观故意。在短信通知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应通过其他补救方法派人或书面通知,但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补交保费问题上态度积极,诚心诚意,多次提出补交保费,宁愿多补一点,但保险公司不同意补交,且态度蛮横,放任保险合同无效。

3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签订《人身保险合同》,陈某已按约连续缴纳了7年保险费,2018年保险费也予以缴纳,只是少交了60元,说明陈某没有不交保费的主观故意。

“不交保险费”与“少交保险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而少交保险费,保险公司应积极与投保人联系,让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虽然保险公司进行了短信通知,但陈某作为保险公司长期客户,其家庭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应当是明知的,不能凭借短信通知就完成了告知义务。

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和陈某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4万元,但陈某应将欠交的60元保险费予以补交。

(图片来源:pixabay)

二审法院:

对于已经足额履行了7年合同义务的陈某来说,应当考虑其在履行第8年合同义务时的微小过失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纵观全案,陈某不存在不交保费的主观故意,只是客观上由于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少交了60元。而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充足证据证实其已经完成了履行补交保费的通知、告知义务。

因此对于少交60元,应考虑公平原则,如果仅因微小的过失使其丧失应享有的合同权利的资格,明显不公平。一审判决符合客观事实和公平、等价有偿的民事诉讼活动基本原则,二审维持原判。

4优赔哥思考

一般需要长期缴费的保单,一定要特别留意缴纳保费的时间以及缴纳的情况,不然可能造成保费中断、保单失效。

(百年安享人生终身寿险条款)

保单失效

指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交纳续期保费,到宽限期最后一天(宽限期一般60天)仍未能将保费交齐,由此导致保单效力暂时停止的情况。

保单失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此单任何保险责任。

(图片来源:pixabay)

需要注意:保单失效只是表示保险合同中止,并不是合同终止,保单失效还是有恢复效力的可能性。整理了下各个需要注意的时间点,也在这里再次提醒大家,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出现保单失效的情况,一定要尽快找保险公司办理复效手续,避免后续出险理赔有问题。

当然如有遇到上述2个案例所说的“扣款失败导致保单失效”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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