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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花1年收入买的养老金,现在竟只值这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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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昨天,优赔哥去社区办理准生证时,社区告诉我:我爸妈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和计划生育光荣证领取大约3000元的补贴。刹那间,思绪不知怎的,一下子飘到30年前:30年前扎着红领巾穿着

昨天,优赔哥去社区办理准生证时,社区告诉我:我爸妈可以凭身份证、户口本和计划生育光荣证领取大约3000元的补贴。刹那间,思绪不知怎的,一下子飘到30年前:

30年前扎着红领巾穿着蓝白校服的小毛孩,如今已将为人父。30年前,5分钱一根的豆沙冰棍儿,如今要卖到2块5。

(图片来源:pexels)

而30年前的养老保险,如今能领多少?这两天看到了一个让人心酸的诉讼案例,投保时间就发生在29年前的1991年,我们来一起看看。

1案例简介

1990年4月6日,王女士投保了一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保险证记载:一次性交保险费500元,即可从55岁起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日期为2012年4月。

王女士的保险证(以前的保单叫保险证)规定:

“被保险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缴费期满时健在或一方健在,保险公司以其实有全部的保险储金为本金,按人民银行最高存本取息利率计算,逐月给付利息年金”。

2013年1月20日,王女士在《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签名,确认养老金领取方式为一次性领取

2013年1月22日,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养老金1923.21元。

至2014年1月期间,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自己支付本年度的养老保险金,直至王女士身故。保险公司不予同意。

于是,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pexels)

2诉讼历程

一诉:

2014年1月,王女士向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上诉。

二诉:

2014年6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女士于2012年7月年满55,于2013年1月20日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超过年满月数7个月,故王女士应月领利息年金为628.46元,王女士合计一次性可领取养老金为:储金1890.13元+月领利息年金628.46元=2518.39元。保险公司已支付给王女士1923.21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王女士595.38元。”

判后,王女士不服,重新向基层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自2014年7月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本年度的养老保险金(标准按每月89.78元计算),直至自己身故。

三诉:

2014年9月,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前述判决内容,保险公司与王女士之间有关本案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结。驳回诉讼请求。

期间,保险公司认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方式分为一次性领取和按月领取,王女士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合同因此终止,且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已认定以上事实。王女士重复起诉,无理无据,属恶意诉讼。

四诉:

2014年12月,王女士称:其向保险公司申领的一次性养老保险金系2013年7月至2014年元月时间段的养老保险金,原审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结于法无据;本保险重点是解决农村独生女父母、两女结扎的养老问题,原审法院置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顾,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实属不公。诉讼请求再次被驳回。

五诉:

2015年,王女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驳回。

(图片来源:pexels)

2优赔哥观点

看这个案例时,优赔哥惊叹于王女士的执着,但是,就算赢了又如何?看完该案,谁胜谁负,从金钱的角度,我想已经不再重要了。

30年前,买保险时的500元是什么概念?而王女士领取这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时候,领取总额2518.39元,在当时又是什么概念呢?放在今天,又如何呢?王女士不停上诉争的是89.78元/月的养老金,放到今天,价值几何呢?

保优赔 发起了一个读者讨论你觉得王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我们来看看国家统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的《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

官司输了,是法律不公吗?并不是,5次判决,结果基本一致,按照保险合同来也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在那个年代,买保险时是否跟你耐心解释条款,暂且两说。即使遇到一位负责的保险业务员,把条款解释的明明白白,我想,作为父母那一辈人,一名普通老百姓,未必能搞懂什么是通货膨胀,什么是货币贬值;

未必能想到买保险时所期待的利益,在30年后几乎杯水车薪;

未必能想到自己花了相当于几乎一年的积蓄,现在看来,缩水后的价值≈没有(500元,在当时,占了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是全年,而不是一个月。而当年的收入标准,只有现在4%左右的水平。);

未必能想到,自己省吃俭用为将来计划着,却是现在的结果。

说实话,这样的上诉过程,非常罕见,是为了每个月89.78块钱吗?明白人,心里都会有自己的判断。5次上诉的背后,到底是怎样的不甘、怎样的愤然。

(图片来源:pexels)

诚然,法律是公正的,保险业也在蓬勃发展,接受商业保险的人们越来越多,还是拿数据说话,1991年,人身保险赔款总和为33.5亿元;2019年,寿险、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业务赔款及给付总和达到6392亿元。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的干涉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12年5月2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合理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公告》,倡导保险消费者按照自身需求购买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消费理念,建议每年的保费支出,一般在年收入的5%~15%之间为宜。

另外,银保监对于展业不规范行为真真切切行政处罚,也是保险消费者们的后盾。比如,2019年,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欺骗投保人,把不确定的保单收益说成年收益5.5%,并且在销售保险时有向投保人赠送黄金和金币的行为,被银保监予以“禁止进入保险业2年”的处罚。

都说保险是朝阳行业,朝阳初升时,虽有夜幕遮盖,但是,在立法、司法、行政的共同努力下,保司自身也在不断地规范化,以适应风云变幻的市场环境,新兴险企、互联网保险对老牌险的冲击,信息的高速传播,保险知识的不断普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那一抹夜幕终将散去,光明终会到来。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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