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保优赔
保优赔 保优赔理赔 明化保险 深圳明化 全国理赔热线
保优赔保险理赔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

见义勇为致车祸出险,16万保险被拒赔!保司:他这是故意行为!

loadingloading
[提要]保险有赔有拒,官司有赢有输,说不完的理赔纠纷,道不尽的行业百态。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不管在社会意义上,还是对于利益和安全遭受损害的一方来说,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

保险有赔有拒,官司有赢有输,说不完的理赔纠纷,道不尽的行业百态。

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不管在社会意义上,还是对于利益和安全遭受损害的一方来说,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然而,因为见义勇为等行为导致的出险,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吗?因见义勇为遭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今天,优赔哥分享一个跟“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例,其中不仅会涉及到理赔赔付,还有见义勇为如何界定的问题,一起来看看。

(图片来源:pixabay)

1案例简介

投保情况

2017年6月30日,金女士为其A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综合商业险,商保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3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另外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有约定: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案件经过

2017年11月20日晚,A轿车车主金女士夫妇与滕某、B轿车车主等人吃饭,发现B车被他人开走,于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由滕某驾驶A车追赶。在追逐期间,双方车辆多次闯红灯、逆行,并发生碰撞,最后A车撞击B车后部,又撞到另一辆C轿车尾部,造成C车两人受伤。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A车滕某负主要责任,B车陈某负次要责任,共产生损失160315.56元,已由金女士支付。另外,B车也在保险公司投保。

(图片来源:pixabay)

金女士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事故发生是因为金女士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行为导致,属于条款责任免除的情形,拒绝赔付。金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经过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提供了A车的行车记录仪,认为:当晚A车追逐B车时间长达19分钟,在此过程中A车还碰撞过路边停放的其他车辆,A车两次碰撞B车后也未停车报警,直到最后将B车撞停。所以,A车驾驶人明显故意碰撞的行为导致了事故发生。

(图片来源:pixabay)

一审法院认为:

视频资料只能反映三辆事故车辆发生事故的全部过程,但不能证实是A车驾驶员的故意碰撞行为。从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交警部门认定A车驾驶员滕某从右侧超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事故的发生,但并未认定滕某故意碰撞。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的目的,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此次事故不属于免责情形,应该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经过

金女士辩称:

假如滕某是故意碰撞,我们就不可能自行赔付所有费用,也不会主动给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滕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因为B车正是其朋友被盗抢的车辆,所以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事故,如果判决不予赔偿,不仅违反事实和法律,也违反正确的价值观。

二审法院认为: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是指驾驶人出于故意的主观意识形态,故意追求交通事故的后果,其目的是骗保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对致被保险机动车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而滕某在其朋友车辆被他人开走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更大的损害,采取逼迫B车停止行驶的措施,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并非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图片来源:pixabay)

另外,鉴于A、B两部车都在保险公司投保,实际上滕某紧急避险的行为,保险公司也是受益人。加上公安交警部门对滕某的行为未作故意认定,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优赔哥思考

一场现实版的速度与激情,无论是事故本身,还是诉讼过程,无疑都是惊心动魄的。

同一行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法院作出了三种判断:

保险公司: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见义勇为

法院:紧急避险

1、故意犯罪

在刑法中,对故意犯罪是这样定义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在民法中: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本案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界定驾驶人的行为是否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要看驾驶人的主观意识形态。主观上,A车追逐B车的目的并非是追求交通事故的后果,而恰恰相反是避免B车被盗抢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2、见义勇为

但这属于见义勇为吗?法院也没有这样定性。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鼓励的善举,但是在我国暂未出台统一的行政法规来明确定义,但是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会有类似的概念。一般来说,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不能算建议勇为,但是对于亲朋好友这种特定人群,是否算建议勇为,是存在争议的。例如:

2016年的一则判例,当事人为救落水女子跳入河中溺亡,家属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法院查明,该落水女子系施救人的女友,并认为:施救人跳河救人的行为,所保护利益的对象是特定的,与抢险、救灾等活动中所体现的公共利益明显不同,最终驳回了受益人的诉讼请求。

3、紧急避险

在刑法中的定义为: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而民法规定 :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在本案中,在已经发现B车被现场被盗抢的情况下,如果放任的话,很有可能造成B车整车损失,滕某驾驶A车追逐,显然是为了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发生,而采取的行为,车辆碰撞的结果是不可预料的,或者及时可预料,相较于整车被盗抢,亦是较小的损失。

二审法院判断为“紧急避险”,理由充分、客观、合理。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还有其他保险和理赔问题?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loading
  • 看不懂保险条款
  • 不清楚如何挑选保险产品
  • 如何快速申请理赔
  • 被拒赔、被少赔怎么办
  • 其他
请选择预约的问题类型
请输入2-6位中文字符的姓名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loading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

loadingloading

预约成功!

理赔顾问将在预约成功后30分钟内与您联系,请您注意接听来电,谢谢!

热门问答

最新资讯

更多>>
在线咨询

全国理赔热线

( 周一至周五 09:00-18:00 )

电话咨询

微信扫码快速咨询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