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7日,经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上门推销,吴超(化名)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出行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险期间20年,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2018年11月26日下午,吴超驾驶重型平板货车(载挖掘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之后被迅速送往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超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梅(化名)是吴超妻子,在吴超死亡后,张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20年5月5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吴超的职业(驾驶员)属于拒保类,拒绝赔付保险金并终止了保险合同。
张梅认为业务员在到其家中时,十分清楚吴超的驾驶员身份,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极不合理。此后张梅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论,但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张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途经解决此事。
于是张梅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1、而吴超在投保时,填报的职业(工种)为外务员,但是吴超发生意外事故时职业为货车司机。吴超职业发生变更未告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条款】《职业分类表》中确认“营业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4吨及4吨以上)”属于意外险拒保类职业。
2、由于被保险人吴超的职业(工种)属于拒保类,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未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我司依法依约终止保险合同并拒接赔付保险金。
1. 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额的10倍。
2.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职业分类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该职业分类表对投保人吴超进行过说明或交付,不能达到免责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3. 经调查,在投保前吴超已经有A2驾驶证,和从事货运工作多年经验。
争议焦点:吴超在投保时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其从事职业情况,该未告知行为是否能导致被告保险公司因此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在不能解除的情况下被告保险公司该承担怎样的保险责任。
1、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职业分类表》中确定“营业用货车司机、随车工人(4吨及4吨以上)”属于意外险拒保类职业。吴超在投保时,填报的职业(工种)为外务员(服务业、银行、保险、信托)。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吴超在投保前已从事多年货运工作,并持有A2驾驶证,且未变更过职业,其职业情况是非常明确的。
2、原告陈述,业务员在到其家中时也清楚吴超系驾驶员。且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吴超购买保险时,对其出示过或告知过《职业分类表》所列拒赔情形,从常理来说,投保人不会去购买一个明知会拒赔的保险,故对被告保险公司以吴超的职业属于拒赔类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因被保险人吴超身故时驾驶货车性质为营运车辆,不符合“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赔付标准,只能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条款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意外身故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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