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安徽合肥的马先生为十岁的女儿月月投保了一份一年期的意外险,父母常年在外工作,月月从小都是由爷爷奶奶照顾, 一向活泼好动的月月在某天放学后跟着小伙伴们来到河边抓螃蟹,而月月却因为下过雨土壤变的松软湿滑不料跌入到河里,河水也因为下过雨变得湍急起来,同行的小伙伴还没来得及呼救,月月就被冲出了很远,天有不测风云,月月被发现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溺水意外身故,保险拒赔引诉讼
事故发生后,马先生便向之前投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受理后,调查得知被保险人生前患有癫痫,以马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癫痫病史为由拒赔了,马先生对拒赔结果产生了很大争议,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因意外溺亡,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保险法及保险实务确定的是“重要事实”的“询问告知主义”。所谓“重要事实”,应看事实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并决定保费,换言之,如果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得知该事项之后,会产生不签订保险合同或采取高于事先约定的保险费等变更保险合同的行为,则该种事实或事项即为重要事项。
本案马某之女所投保的意外保险,在合同条款中注明“ 意外伤害”是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疾病”并非本案所涉两种保险责任发生的原因,“疾病”亦不会导致“意外伤害”事故发的风险性增强,故此,马某之女是否患有疾病,并不会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的决定产生影响。
现无证据证明马某之女系因疾病发作的原因导致死亡,而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马某之女是因溺水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属意外死亡。故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马某之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理由不成立。判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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