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提升,不少用工单位给员工会购买团体意外险有的还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但是申请理赔环节却是有我们员工向保险公司进行申请的,如何能知晓保险公司在订立保单时是否尽到的说明义务?对条款中免责条款说明的证据又有哪些?法院是如何采信已做说明的义务的呢?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让小编带大家来一起揭晓答案...
小李是遵化市福兴钢铁厂的一名员工,在职期间钢铁厂为全体员工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医疗保险。不巧同年7月小李在工厂作业时不慎将锤子砸碎,碎块多个激入腹腔,造成肠破碎的意外事故,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1个月后小李出院并申请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理赔,保险公司依照条款按照扣除非医保部分后的80%部分进行赔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李遂诉至法院...
免责事项的举证
小李提交了住院期间的材料,共计花费人民币3万6千余元,并主张全额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向小李的钢铁厂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即条款中载明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赔付方式: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险种信息载明:意外伤害医疗免赔额为0,赔付比例为80%,声明事项中已载明:贵公司已向我单位提供保险条款、说明保险合同内容、特别提示说明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单位已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事故通知等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并加盖印章。
法院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中免赔额、免赔率、赔款依据及减轻保险人责任部分已做说明,并且对保险凭证上已作出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有效提示,并且对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投保人在相关文书及合同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应当视作履行了告知义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扣除医保外用药后80%赔付小李医疗费用。
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团体险中,保险公司要对投保人也就是单位进行投保前的说明义务,对条款中尤其是责任免除及不赔付的项目进行说明,以投保单位在投保单中的签字及盖章为依据作为来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且法院予以采信。同时提醒我们,在投保时一定要对条款中的免责事项进行询问,对投保单上的条款仔细审阅后再签字,避免因误导后画押的情况发生,因为投保单一旦签字代表已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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