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日前,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关于免责条款未告知的保险纠纷案,我们来看看案件始末。
朋友借车引发交通事故汽车受损,不料保险遭拒
2018年12月,家住湖南常德马某向朋友郭某借车,打算往县城去运送烟花,次日马某就驾驶着朋友郭某的中型普通客车出发了,在行驶到县城与小镇连接处时,行人王某横过道路,马某避让不及,不料将王某撞倒,事故造成王某十级伤残,中型普通客车受损。汽车所有人郭某因其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率遂至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不料却被保险拒赔。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保险拒赔
保险发布拒赔通知书称,按照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为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不予理赔”事故造成损失车辆为中型普通客车对应准驾车型为B1照,而驾驶人马某所持驾照为C1照,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拒绝理赔。郭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郭某投保的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要看保险人是否对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而被告保险公司不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却以“被告准驾不符,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不予赔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人名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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