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耳炎是一种常见的耳部炎症,多发于儿童,可分为化脓性和非化脓性,近日一起因投保人患中耳炎被保险拒赔闹上了法庭,事情始末究竟如何,保险拒赔理由又是否合理呢?
既往病史中耳炎,遭保险拒赔
家住南京的刘某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鼓动劝说下为儿子和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每年保费为365元,保额为15万。范某一直如约交纳了保费。保险期间儿子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过来看望并了解病情,医院诊断为中耳炎。其后保险公司并未作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仍予以承保。两年后,刘某儿子再次住院,却被医院确诊为慢粒白血病。
刘某想起之前给儿子购买的终身险,于是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其子投保时就患有中耳炎恶意隐瞒病情、未履行如实告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其是否承保做出提高费率等决定,拒绝理赔。
刘某很是气愤,承保时也没说过不能理赔啊,多次协商无果,于是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拒赔,保险诉讼
庭审中,刘某称,在保险期间,儿子因病住院,保险公司还派人到医院看望,当时诊断为中耳炎炎,而后两年年间,保险公司明知其患中耳炎仍承保,收取保险费。却在保险理赔时不履行责任,而自己在办理保险时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情。保险业务员也未对有关问题作出询问,自己并没有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法院审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保险业务员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仅是让投保人过目,这代替不了法定应尽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尤其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和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特别对一些免责条款,必须进行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这些条款并不是签字生效。故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不能生效,故判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合同约定金额人名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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