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先生是某互联网公司的一名员工,收入不菲的他年纪轻轻就有了一套自己的房子,在与妻子彭某结婚后,便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投保三年后,苏先生因为胸骨后疼痛难忍便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期间妻子彭某便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未如实告知疾病史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苏先生在投保前有多次门诊就诊、服药记录,检查异常,心律失常的疾病情况,自己已经就相关身体健康情况进行了明确及详细的询问,但其在健康告知项里全部填了否,认为其在投保时对患病事实进行隐瞒,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综上,作出了拒赔决定。彭某在协商无果之下,在网上找到了律师咨询。
医学名词歧义,律师帮诉讼
律师分析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苏先生是否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首先苏先生在购买案涉保险前两次到医院检查心脏,医生均告知原告正常人也会出现早搏现象,但身体并无大碍。在医生告知原告其身体并无大碍的前提下,苏先生作为一个非医学专业人士认为自己身体健康并在投保单询问是否有心血管疾病一栏中填写“否”,该行为符合一般公民的认知范围,合乎情理。且保单中询问心血管疾病一栏中并无出现“早搏”一词,对于非医学专业人士的普通公民,不能苛求原告知道“早搏”是否属于心血管疾病的一种。其次案涉保险合同“健康告知”事项中询问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因该询问事项范围较广,若连感冒等一般的小毛病均要告知是不现实的,应结合被保险人是否有某方面疾病等情况来判断某些门诊是否应告知。虽然苏先生曾于购买保险前一年内去医院进行过检查,但该检查判断原告并无大碍,则其在前述询问情况中告知“否”并不影响投保。综上,苏先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其已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彭某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诉讼并成功获得了保险理赔款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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